7月29日,《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通過了最新修訂,《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列出14種欺詐行為,消費者遇到可獲懲罰性賠償!
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最高罰款50萬元
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要征得消費者同意,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刪除、修改。經營者違反這些規定,最高會受到50萬元的罰款。
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更加完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未界定何為商品完好,我省條例細化了商品完好的含義:保持原有品質、功能、配件、標識等齊全,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這是針對現實中經營者將消費者拆開包裝就一概視為商品不完好而作出的規定。
消費者遇14種欺詐行為可獲懲罰性賠償
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但沒有明確規定欺詐行為的具體情形。對此,新修訂的《條例》列舉了八種“確定”欺詐行為,經營者只要有其中的一種行為,即可認定其為消費欺詐行為;列舉了六種“推定”欺詐行為,經營者有列舉的行為而又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則認定其具有消費欺詐行為。
同時規定,對有所列行為的經營者,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照《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即: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按照《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的內容,就條例中所列十四種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條例中所列十四種欺詐行為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一)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的;
(三)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四)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的;
(五)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的;
(六)開展預收款服務的經營者終止服務,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的;
(七)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的;
(八)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經營者有前款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屬于欺詐行為。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逃逸列為欺詐
針對預收款經營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條例采取五方面措施保障消費者資金安全:一是合同確認,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明確有關事項;二是資信與金融保證,規定經營者應當在銀行開立預收款資金存管賬戶,在經營場所定期公示預付憑證的資金總量和使用情況,鼓勵購買履約保證保險;三是實行限額制度,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免受損失。規定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四是轉讓自由,消費者需要轉讓預付憑證的,自消費者通知經營者時生效,經營者不得收取額外費用;五是將經營者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而終止服務的行為列為欺詐行為。
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受處罰的記入信用檔案
條例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同時將行政處罰信息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經營者為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處罰信息同時記入個體工商戶的個人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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